(2016)吉2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初33号原告:崔某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金某某,男,大韩民国公民。住址:大韩民国忠蔚山广域市。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2016年7月20日,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崔某某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裕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