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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初33号原告:崔某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金某某,男,大韩民国公民。住址:大韩民国忠蔚山广域市。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2016年7月20日,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崔某某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裕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