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8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倪杰军与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杰军,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535号原告:倪杰军。被告:许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杰军诉被告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杰军以被告许彬已经支付案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杰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杰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