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倪杰军与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杰军,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535号原告:倪杰军。被告:许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杰军诉被告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杰军以被告许彬已经支付案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杰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杰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