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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锡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锡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1383号罪犯李锡望,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李锡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发现漏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锡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责令被告人李锡望对该院(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即与同案犯连带退赔被害人孙损失35119.4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9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锡望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锡望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锡望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锡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累犯、原判刑罚、积极执行罚金刑及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况,结合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锡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