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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世海与祝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海,祝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188号原告:杨世海,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祝良才,男,约28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海诉被告祝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海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