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世海与祝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海,祝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188号原告:杨世海,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祝良才,男,约28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海诉被告祝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海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