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叶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584号原告汨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汩罗市城关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汉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叶劲,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系被告丈夫,特别授权。原告汨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汨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91元,减半收取为174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