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谷一凡与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一凡,王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7001号原告:谷一凡,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维,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汪程萍,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一凡为与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王维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谷一凡、被告王维的委托代理人汪程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还款金额变更为27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3日,被告王维向原告谷一凡借款4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仅归还借款130000元,余款270000元至今未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谷一凡借款2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按本金270000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王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