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行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廷珍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廷珍,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廷珍,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全裕凯(系郭廷珍丈夫,特别授权),男,1958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江洋,局长。委托代理人:况小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廷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行初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复查查明,申请人郭廷珍诉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郭廷珍的委托代理人全裕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申请人郭廷珍的委托代理人全裕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郭廷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廷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 飒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