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0044-X。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杭州路油房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韩文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运达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易道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