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鲁王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正力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王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正力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592号申请人:山东鲁王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孙耐,经理。被申请人:宁波正力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叶欢,经理。淄博鲁王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正力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鲁王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正力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价值1232489.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正力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32489.16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俊功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