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先豪与王冠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冠华,王先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2执异19号异议人(被告)王冠华,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原告王先豪,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本院在实施原告王先豪与人被告王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措施中,被告王冠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王冠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冠华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代全代理审判员 肖莹莹人民陪审员 文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