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康凡与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康凡,陈刚,渝中区乐归招待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康凡,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刚,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一审被告:渝中区乐归招待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号3-1。经营者:李康凡,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再审申请人李康凡因与被申请人陈刚、一审被告渝中区乐归招待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康凡申请再审称,陈刚是向重庆市渝中区顺联大厦业主委员会(物管员李惠敏)提供劳务,一、二审认定陈刚向渝中区乐归招待所提供劳务错误,李康凡不应承担责任;证据采信错误。李康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5日,陈刚在渝中区乐归招待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1号3-1的经营地进行下水道维修时受伤。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对陈刚的伤残等级、续医费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重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一、被鉴定人陈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陈刚续医费约需人民币叁仟元(¥3000)。2014年9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当日按值班日志记载如下:“伤者:陈刚,2014年9月5日在顺联大厦三楼洛辉宾馆厨房维修下水道时右脚受伤流血,送至红岭医院医治;物管:收费员李惠敏,自称9月5日早上10点,叫工人维修顺联大厦3楼旅馆下水道,叫工人自己与旅馆工作人员讲价。旅馆:黄碧珍,自称旅馆下水道经常堵塞,楼下2楼近2天都停业了,旅馆多次给物管反映,今天早上厨房水漫出来,几个房间被漫,工人扫水未果,马上通知物管维修,曾经物管以300元/次维修,人是物管喊的,价钱也是物管讲的,工人打开管道后发现系主管道堵塞,工人是自己来的。”2015年1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渝中区七星岗派出所于2014年9月5日21时28分接到110报警电话称在中山一路161号3-1发生纠纷。民警赶到现场,报警人陈泉升报称:陈刚在替中山一路161号3-1(乐归招待所)维修下水道时受伤,目前在医院治疗。陈泉升(陈刚之子)现因医药费用问题和乐归招待所业主发生纠纷。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后达成协议,暂时停止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顺联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李惠敏以及顺联大厦二楼程刚诊所负责人程刚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李惠敏陈述该顺联大厦没有物管公司,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其系业主委员会聘请的收费人员。大约在2014年,因为下水道堵塞,水漏至渝中区乐归招待所楼下,招待所的工人让其帮忙找一个疏通工人。因陈刚原来曾为其疏通过下水道,李惠敏打电话通知陈刚来到事发地,由招待所工作人员接至招待所。当时招待所工作人员与陈刚自行协商报酬。后来知道陈刚受伤,派出所也派人来到现场。程刚陈述其系顺联大厦二楼“程刚诊所”经营者。大约2014年9月,该诊所厕所漫水,其便找到物管公司维修未果。程刚便自己招来工人进行检查发现并非该诊所的问题。后来物管将车库一根下水管疏通后,漫水问题就解决了。程刚当时聘请的工人欲向其收费450元,程刚便到楼上向楼上的疏通工人了解价格,该工人表示还没有谈价格。后来程刚听说楼上的工人因切割机导致受伤,便对该工人进行了包扎并拨打120电话。一、二审结合派出所值班日志、情况说明以及法院对顺联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李惠敏和顺联大厦二楼程刚诊所负责人程刚所做的调查笔录,认定陈刚是在渝中区乐归招待所的经营场地内进行下水道维修时受伤的事实并无不当。由于李康凡经营期间的渝中区乐归招待所已经于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注销,原渝中区乐归招待所的相应权利义务由李康凡承担。因此,一、二审判决李康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此外,一、二审对于本案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康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