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汤文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文权,无业。因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荣成市看守所。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文权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玉冰、姜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文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汤文权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湖D区,采用砸窗玻璃手段进入503-1号祥吉超市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2016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汤文权到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下谭村的韩国超市,采用撬窗等手段进入超市内,盗窃菜刀等物品一宗,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34元。另查明,祥吉超市经营者为谷某,韩国超市被盗物品已全部被扣押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文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滕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果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指认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文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文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文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汤文权向被害人谷秀艳退赔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宋保成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