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楼杨平与程子荣、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子荣,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楼杨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子荣,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区肇工北街31-9号(2-17-1)。法定代表人:魏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杨平,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程子荣、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5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5935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或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程子荣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于洪区,且提供了由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宏达社区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于洪区的证据,应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于洪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59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