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民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国括与焦建武、孙少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国括,焦建武,孙少明,黄河,罗守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国括,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建武,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少明,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黄河,男,1964年生,汉族。原审第三人:罗守继,男,1970年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国括因与被申请人焦建武、孙少明及原审第三人黄河、罗守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国括以该纠纷已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国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管余晶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