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柱灿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柱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81号罪犯高柱灿,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柱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柱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高柱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柱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四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柱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柱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