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奇永清申请执行王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永清,王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7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奇永清,男,蒙古族,1953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琪平,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奇永清与被执行人王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