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曾小婵,何泽枫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何泽枫,曾小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泽枫,男,1987年6月20日,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曾小婵,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泽枫、曾小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泽枫、曾小婵偿还借款本金223881.72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逾期则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75元、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32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除了被执行人的抵押物小汽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和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何泽枫、曾小婵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7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