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执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楠极与陈炎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楠极,陈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黄楠极,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炎龙,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炎龙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