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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靳秀芳与王同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秀芳,王同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372号原告:靳秀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原告之女)。被告:王同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靳秀芳与被告王同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靳秀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靳秀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靳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