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靳秀芳与王同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秀芳,王同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372号原告:靳秀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原告之女)。被告:王同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靳秀芳与被告王同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靳秀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靳秀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靳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