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美芳与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芳,女,汉族,1952年12月11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余江。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吴美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无法办理强制过户手续。鉴于此,目前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依(2016)沪0116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