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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方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叶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662号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詹高明,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叶来,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方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