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