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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第三人万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某,万某1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741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万某,男,1938年10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第三人:万某1,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万某、第三人万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第三人万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万某、第三人万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