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胜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胜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56号罪犯杨胜强,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6、7月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1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胜强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