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宁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472号原告:宁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宁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宁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