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文永与孙述军、迟翠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永,孙述军,迟翠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4510号原告:于文永,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述军,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下称第一被告)被告:迟翠凤,女,汉族,住蓬莱市。(下称第二被告)原告于文永与被告孙述军、迟翠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文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乐,被告孙述军、迟翠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付清所欠原告化肥农药款16895元。事实与理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因经营果园,到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药,累计欠款16895元,二被告因夫妻不和,互相推诿,该欠款至今未还。为追要此款原告诉来法院。第一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果园的苹果赔了,没钱给原告。第二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我无关。结婚前第一被告就欠原告一万多的化肥款,化肥用在家里的果园里,后来逐渐还,到现在欠多少钱我不知道。原告与第一被告是亲戚,我与第一被告正在办理离婚。审理查明: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因经营果园的需要,第一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药,至2016年7月15日,累计欠款16895元,原告出具了第一被告签名的购买化肥农药的记账本证实欠款事实。还查明,第一、二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记账本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第一被告自2014年至2016年7月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药用于果园经营,累计欠款16895元,事实清楚,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欠款,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被告辩称该欠款与其无关,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其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是亲戚,本院认为,是否是亲戚关系并不影响本案欠款事实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述军、迟翠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于文永化肥农药款168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