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与卢柳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卢柳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巴马县巴马镇东园路67号。法定代表人:覃茂春,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小龙,男,1991年5月12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县。系原告的客户部经理。被告:卢柳燕,女,1975年10月28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巴马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诉被告卢柳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