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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欧阳良清与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良清,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46-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良清,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2424157-1。法定代表人余鑫,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良清与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欧阳良清借款人民币15934500元及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61020.5元、执行费人民币8347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无人参与竞买,致拍卖流拍,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以泉港国用(200X)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014X**号、房权证泉肖建(新)字第0XXX号、房权证泉肖建(新)字第0XXX《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以及该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报告)作价14428736元,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欧阳良清,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泉州泉港宏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欧阳良清债务15934500元及利息中相应的份额,现被执行人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