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罗之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泉,广东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冠玮。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滔。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60190.1,名称为“模型飞行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盛和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博书 记 员 盛燕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