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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守君等8人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1行终489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李守君,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张来泉,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隋广棫,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石玉德,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玉琪,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子玉,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冬生,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奎生,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汲佩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守宝,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相永建,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守君等八人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邮寄《申请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文件撤销》一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撤销以下及所有有关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违规改制的文件。一、撤销济南产权交易中心jjt14001号产权成交确认书。二、……。十二、撤销一切因济南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有关违法违规文件。”2015年12月9日,被告市国资委向原告作出《告知书》一份,内容为:“你们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委提交的《申请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文件撤销》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你们援引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并不适用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集体产权转让。因此,我们认为,关于撤销有关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文件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特此告知。”另查明,济南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法人登记基本情况载明: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国有产权转让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根据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法人登记基本情况中载明该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其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转让并不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范畴。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告提交申请后,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告知书》,被告作出《告知书》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守君、张来泉、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张秀旺、隋广棫、石玉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李守君、张来泉、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张秀旺、隋广棫、石玉德负担。上诉人李守君等八人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未审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该案是2016年1月5日正式受理,判决书是7月8日作出,上诉人是2016年7月12日以后陆续收到,如无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该判决超过审理期限,随同判决书邮寄的是一份恢复审理的通知书,在没有恢复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16)鲁0102行初11号判决;依法撤销jjt14001号产权成交确认书;判令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市国资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被上诉人坚持一审辩论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产权交易协议。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如下:该份证据系上诉人所提交复印件,不予质证。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庭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外,上诉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文件撤销》的申请书,其具体内容为:要求撤销一、撤销济南产权交易中心jjt14001号产权成交确认书。二、撤销济国资综合[2010]7号《关于同意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重组立项的批复》。三、撤销济投资控股[2010]58号文《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重组改制的报告》。四、济投资控股[2014]36号文《关于对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申请》。五、撤销鲁中立达评报字[2014]第6126号资产评估报告。六、撤销2014年5月31日山东正华会计事务所正华专审字第332号审计报告(证据:挂牌转让披露信息)。七、撤销济投资控股2014年11月17日致济南市工商局《关于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集体产权受让人的说明》。八、撤销济投资控股[2014]52号《关于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集体产权转让的批复的申请》。九、撤销成交确认书附件一,市银联办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情况证明函。十、撤销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经十路拆迁款及土地补偿归控股公司的文件。十一、撤销2014年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200万集体产权转让收益归国资委的文件。十二、撤销一切因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有关违法违规文件。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销的文件中,分别涉及多个不同的部门、机构,其中有文件系由市国资委作出。因此,市国资委应对上诉人的申请进行甄别,然后作出答复。市国资委以上诉人援引的规定不适用涉案企业集体产权转让为由,认为原告的申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的申请进行区分,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撤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其申请存在瑕疵,上诉人应对涉案申请进行梳理后,分别向有权机关提出,为此,被诉告知被撤销后,不再判决其限期重新答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告知行为。一审、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才代理审判员  孙辉妮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