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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支行与丁建海、王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支行,丁建海,王燕,银川市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负责人:丁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丰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海,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王燕,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银川市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商贸大世界六号厅1-3层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支行与被告丁建海、王燕、银川市李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志贤审 判 员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林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