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陆富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562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富明,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04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陆富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5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