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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2272谢莉莉与刘辉、芮松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莉莉,刘辉,芮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谢莉莉,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芮松梅,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1726号谢莉莉与刘辉、芮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辉、芮松梅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轮候��封芮松梅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17号1幢405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李 响执行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文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