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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恢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殷塨镔与唐世信重庆世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塨镔,唐世信,唐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恢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塨镔,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唐世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唐世界,男,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塨镔与被告唐世信、唐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6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细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