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郝润秋与李敏、赵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润秋,李敏,赵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377号原告:郝润秋。被告:李敏。被告:赵晨。原告郝润秋与被告李敏、赵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润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郝润秋负担。审 判 长 郭 岩人民陪审员 史文琴人民陪审员 孙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