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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郝润秋与李敏、赵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润秋,李敏,赵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377号原告:郝润秋。被告:李敏。被告:赵晨。原告郝润秋与被告李敏、赵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润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郝润秋负担。审 判 长  郭 岩人民陪审员  史文琴人民陪审员  孙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