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与黎水水、修荣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黎水水,修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升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黎水水,男,1971年01月0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修荣秀,女,1979年0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黎水水、修荣秀【(2015)汀执审字第9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3487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