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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虹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松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虹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松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虹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423号1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933646-8。法定代表人刘德美,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松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0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591019-6。法定代表人卢延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虹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松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