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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嘉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陈嘉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504号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五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佑容。被告:陈嘉志,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嘉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