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嘉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陈嘉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504号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五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佑容。被告:陈嘉志,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嘉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