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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与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赵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226号原告: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经营者:柳清峰,男,汉族。被告:赵志伟,男,汉族。原告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与被告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磐石市呼兰镇永利农机修配厂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