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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永成、胡金根等与光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胡金根,张祎,胡长成,吴茂勇,曹国莲,王保洲,陈良枝,胡守珍,光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光山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3行初40号原告王永成,男,1953年10月17日生,住光山县。原告胡金根,男,1948年9月14日生,住光山县。原告张祎,男,1962年7月21日生,住光山县。原告胡长成,男,1961年11月19日生,住光山县。原告吴茂勇,男,1964年12月14日生,住光山县。原告曹国莲,女,1948年3月19日生,住光山县。原告王保洲,男,1964年12月23日生,住光山县。原告陈良枝,女,1954年11月15日生,住光山县。原告胡守珍,女,1946年1月11日生,住光山县。(以下简称王永成等九原告)王永成等九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朝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吴正娥,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姜海,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杨剑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安勇,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光山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永成等九原告诉被告光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人光山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由于第三人光山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在2015年工商登记时提交了存在虚假签名的申请材料,被告光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遂依法主动撤销了原光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19日为第三人光山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颁发的注册号为411522100001197(11)营业执照,王永成等九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永成等九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永成等九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永成等九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刚审判员  肖宏审判员  徐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