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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啟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98号5层8509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啟阳,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号。上诉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