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8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8814号原告:王文杰。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甲号第3层B311、B312、B313室。法定代表人:秦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文杰与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潘鸿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杰,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杰诉称,原告的孩子系被告所办的英语学校的学员。2016年7月25日,被告在原告的孩子仍有大量学时且能正常上课的情况下,以微信方式宣布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被告停业。原告孩子的课程随即停止。此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完成剩余课程或返还剩余学费的问题,但被告均以公司没有资金为由拒绝,所有损失均由原告自行承担,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原告的孩子在被告处学习两年,续费两次,这次剩余77课时未上,原告的孩子每周在被告处学习两课时,每课时人民币50元,还剩价值人民币3850元的课时未上。经原告前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教育局查证,被告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仅为教育咨询服务,并没有办学资质。被告自称破产清算,也仅为一面之词,并没有清算报告等书面依据,且被告在7月初仍收取学员学费。基于以上几点,被告存在恶意侵吞原告学费的行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今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清查被告财务,返还原告剩余课时费人民币3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事实存在,没有意见,对于拖欠课时的金额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原告王文杰与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常规课程合同书》一份,原告王文杰支付人民币7200元为其孩子购买144课时培训课程,每课时培训费为人民币5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盖特英语保留根据需要调整现有课程设置及运营流程的权利,如有任何变更,将提前书面通知学员。本合同签订后,盖特英语不能单方面终止学员身份或缩短课时有效期,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国家及地区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破产清算等),否则盖特英语应无条件向学员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安排培训课程。2016年7月份以后,被告未再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安排课程,亦未将剩余培训费退还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于要求清查被告财务的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课时费人民币3650元现原、被告因退还课时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常规课程合同书、收据、银联签购单持卡人存根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常规课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盖特英语保留根据需要调整现有课程设置及运营流程的权利,如有任何变更,将提前书面通知学员。本合同签订后,盖特英语不能单方面终止学员身份或缩短课时有效期,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国家及地区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破产清算等),否则盖特英语应无条件向学员退还剩余课时费用”。现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为原告安排全部培训课程,亦未在合理期限内与原告办理退费手续,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人民币365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文杰剩余课时费人民币3650元;二、驳回原告王文杰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沈阳盖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