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蔡君与启东市名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君,启东市名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14号原告:蔡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卫东,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名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00号底层1-2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君与被告启东市名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