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微微、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微微,陈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微微,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住址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胡海涛,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锦辉,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峰、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微微因与被申请人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微微申请再审称:吴微微不认识陈锦辉,未与陈锦辉签过任何协议,也未要求别人与陈锦辉签订过任何协议,与陈锦辉无任何钱款或其他往来,陈锦辉原审所述多处虚假,其主要证据系自行伪造。事实是2011年9月吴微微向其同学刘红宇借款,后刘红宇请公司合伙人林建初借给吴微微,2011年9月20日,林建初与吴微微签订借款协议书,并约定以房产抵押、钻石若干质押等事宜。后吴微微因债务纠纷,被他人举报陷于刑事诉讼,人身失去自由,林建初等作为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后吴微微被无罪判决。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次,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其三,原审原告恶意隐瞒吴微微地址,致法院用公告送达方式,导致吴微微无法行使各项法定权利,公告送达程序不当。其四,林建初唆使陈锦辉以虚构借款事实起诉吴微微,是利用吴微微被羁押无法申辩的机会,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不法巨额利益。综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原则性错误,陈锦辉与吴微微没有借款关系,吴微微就原判的1000万借款向真实债权人已经还清。陈锦辉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吴微微多项诉讼权利未得以保障,故请求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再审申请人吴微微提供了如下新证据:1、与林建初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条;2、2012年12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局对刘红宇的询问笔录;3、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局对林建初的询问笔录;4、林建初签字的吴微微质押珠宝的质押清单;5、林建初诉吴微微借款案件的案卷材料;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无罪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8号无罪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答辩称:1、2012年9月10日,吴微微亲笔签字的承诺书,确认将自己名下房产抵押在陈锦辉名下,再审申请中吴微微所述不认识陈锦辉且无任何往来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启动对吴微微刑事案件的调查近一年后才对其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没有理由知道吴微微已经失去自由;2、一审法院已经查清案件事实;3、吴微微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等,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微微提供的新证据与原(2013)温龙商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借款事实有关联及不一致之处,可能影响对借款事实的认定并推翻原判决,此外再审申请人吴微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吴微微无法行使辩论权利,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有鉴于此,对再审申请人吴微微的再审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建审 判 员 陈庆云人民陪审员 叶 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赛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