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朱树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树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55号罪犯朱树俊,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树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30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3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树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2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6146号、(2014)宁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朱树俊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朱树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朱树俊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树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又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树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