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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凤苓与董楷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苓,董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苓。被执行人董楷春。本院在执行李凤苓与董楷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大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