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凤苓与董楷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苓,董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苓。被执行人董楷春。本院在执行李凤苓与董楷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大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