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王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王绍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683号申请人:李建民,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湖北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绍斌,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民诉被申请人王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绍斌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508号欧林湾大公馆1栋23层1室房屋,并已提供申请人李建民、案外人张冰丽(李建民之妻,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武汉·1818中心(一期)8栋3单元19层6室房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民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绍斌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08号欧林湾大公馆1栋23层1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李建民、案外人张冰丽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武汉·1818中心(一期)8栋3单元19层6室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建民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