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植培与林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植培,林业江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民初1330号原告:陈植培,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文,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业江,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陈植培与被告林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植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蚁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业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植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印刷包装货款47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前向原告定制印刷包装彩盒纸板,至2014年8月4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0000元,被告承诺6个月内还清欠款,但至2015年11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000元,原告再三追讨均未果。被告林业江没有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欠条。被告林业江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林业江拒不到庭,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前曾向原告定制印刷包装彩盒纸板,至2014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0000元。后被告仅于2014年10月29日、2015年2月14日、2015年11月2日分别付还原告5000元、10000元、8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林业江付还尚欠货款,请求合法,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付还货款47000元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可予支持。被告林业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业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植培货款47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林业江负担,被告林业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奋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