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505号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贺美忠审判员 尚 上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