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治亮与王雪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亮,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422号申请人李治亮,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3年01月27日出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雪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56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籍贯内蒙古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治亮申请执行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王雪梅的丈夫郭忠和的工资偿还借款,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搜索“”